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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至今,已歷近 65 個年頭。

不僅藉由各類活動生活化地融入青年身心靈的發展中,

為國家厚植競爭力,更戮力於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而「公益、教育、服務、健康」四大志業,更是努力的目標。不當黨產委員會,懷疑我們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將在明年年初舉辦公聽會決定我們的去留,但這難道不是場政治陰謀嗎 ??一甲子的社會團體,承載了多少人的回憶,如今將面臨被解散的命運,這叫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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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6 月朱立倫曾表示,早期黨國不分,很多團體與國民黨關係密切,現在多轉型為社團法人,像是台積電、救國團...等,在救國團裡,很多成員甚至是民進黨黨員、新黨黨員...等,救國團與國民黨已經沒有必然、直接關係,社會應客觀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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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第 4 條第 2 款有關附隨組織之定義:「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而救國團根本沒有由任何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根本不能稱為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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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事方面來說,民國78年1月27日政府頒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救國團就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並經內政部 78.8.28 臺內社字第 727544 號函准予備查,送達立案證書與圖記。復於同年 11 月 24 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內政部 78 年8月28日台內社字第 727544 號函覆備查之救國團組織章程第14、16、18條規定,指導委員、評議委員由團員選舉產生,召集人,由指導委員互推,主任由召集人提名,經團務指導委員會通過後產生,並非任何政黨能夠干涉,足證救國團人事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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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務方面來說,內政部78.8.26臺內社字第727544號函覆備查之救國團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載明:「本團經費來源如左:(一)入團費:團員入團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二)常年團費:新台幣五百元。(三)團員捐款。(四)事業及活動收費。(五)委託代辦工作之費用。(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並非任何政黨資金,足證救國團財務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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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myMKC管理知識中心)

以業務方面來說,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青部字第 1030000094B 號令,制訂有「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故目前救國團所屬 13 處青年活動中心(含學苑)之安全管理及營運,係由教育部督導,並非任何政黨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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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1)監察院 100 年 4 月調查結果認為救國團租用國有土地,於法有據。(2)國產署於 103 年亦認定救國團並無占用國有財產之情形。(3)時代力量(時力黨)於 105.3.15 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中表示:內政部代表認為,救國團這幾年的公益行為可受社會公評。國產署代表認為,救國團承租國產署土地共 11 處,都依規定承租。徐永明立委也表示,過去救國團作為是合法的,內政部以表示救國團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承租了土地、教室後,深耕民眾教育,培育青年,服務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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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張老師全球資訊網)

以上全部內容都是於法有據,並非憑空捏造、空穴來風。救國團一直努力的為台灣這塊土地付出張老師專線至今服務總人數超過 2,593 萬人次,每年提供國人近 2,000,000 (二百萬) 人次免費活動研習…等,對這樣對台灣有意義的服務公益團體,黨產會沒有一絲力挺與感恩,反倒是用政治手段去迫害,如果因為政治鬥爭而造成救國團解散的命運,將會有很多人付出的那份回憶,也將隨之被抹煞,最後犧牲的會是誰呢 ?  還不是由台灣人民一起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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